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修改版)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管理意见》实施5年来,加强了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规范、科学、健康发展,全市普惠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至2022年底,管理意见有效期届满。随着近年国家、省、市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促进武汉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修改、完善和补充《管理意见》已十分必要。

(一)修订《管理意见》是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从2017年至今,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扩大学前教育普惠资源。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这是党中央对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意见指出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普惠性资源不足,“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通知明确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21年1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强化公益普惠,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持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因此,修订《管理意见》,是落实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修订《管理意见》是落实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具体体现。根据2018年《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管理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向制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施行,因此为进一步检视《管理意见》的实施性、合理性,对《管理意见》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是落实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具体体现。

(三)修订《管理意见》是检视其实施成效的主要手段。现行《管理意见》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界定了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提出了配建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要求。通过本次评估及修订工作,可以进一步检视《管理意见》实施5年来,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在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实施成效,同时查找幼儿园管理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起草经过

为修订好《管理意见》,武汉市教育局委托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开展《管理意见》评估及修订工作,并成立工作专班。《管理意见》修订草案起草期间,工作专班对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并先后与各区教育局、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开展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各区教育局和相关职责部门对现有《管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在规划、建设、审批、移交等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并梳理幼儿园总体建设情况。在对现有《管理意见》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借鉴其他同类型城市先进经验与做法,起草了《管理意见》(修改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管理意见》中需要修改完善的与国家现行政策不协调,或者不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内容。在部门协作联动、优化后期运营管理等方面修订和新增有利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条款。

(一)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增加配建幼儿园方案设计阶段教育部门协审环节。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增加教育协审环节,规划部门发协审函至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确保幼儿园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适宜。

(二)优化后期运营管理,细化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要求。按照《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单位要求,进一步规范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要求,减少配建幼儿园后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与住宅小区使用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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