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2025年暑假已经来临,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兼顾满足家长合理需求,营造假期良好氛围,现就暑假期间校外培训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守牢安全工作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要求,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确保场所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完善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暑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上课教室、主要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存放时间不少于30日。加强机构门卫保安管理和安全巡逻制度,严防发生学生伤害案件。加强从业人员规范管理,做好准入查询,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守好人员安全关。

  二、完善合法运营资质。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资质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应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同时,各机构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双减”政策要求,规范培训行为,确保运营合法合规。

  三、不得违规开展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不得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按照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暑期竞赛监控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黑竞赛”。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持续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关于“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的要求,预收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时间一个月。严禁违规销售“大课包”,不得以充值、次卡等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其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鼓励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及时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五、规范培训宣传行为。任何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周边发放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培训广告。不得发布面向3至6岁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或以“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广告。坚持诚信宣传原则,清晰、准确传递机构资质、课程内容、师资情况等核心信息,帮助家长做出理性判断,不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虚假违法培训广告。

  希望全省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校外培训良好的市场秩序。各级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依法查处力度,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广东省教育厅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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