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省民办高等教育治理水平,加强民办高校年检结果运用,强化民办高校对年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整治,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教育厅草拟了《关于强化对年检结果未达到合格等次民办高校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7月22日—31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反映。如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那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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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关于强化对年检结果未达到合格等次
民办高校管理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全省民办高等教育治理水平,加强民办高校年检结果运用,强化民办高校对年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试行)》《云南省民办学校督导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扣减招生计划。以上年度实际下达招生计划为基数,按年检综合评分分档次扣减当年招生计划,得分75—79分扣减5%、70—74分扣减10%、65—69分扣减15%、60—64分扣减20%。
(二)取消下列资格,直至年检结果为“合格”:
1.申报省教育厅贯通培养项目。
2.申报省级“双高计划”“双优计划”。
3.申报“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4.承办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5.新增学科专业。
6.调高学历教育收费。
7.有关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资格。
(三)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且第三年年检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确定为“不合格”。
二、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高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暂停招生。自年检结果发布之日起暂停学校招生,直至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取消下列资格,直至年检结果为“合格”:
1.申报省教育厅贯通培养项目。
2.申报省级“双高计划”“双优计划”。
3.申报“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4.承办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5.新增学科专业。
6.调高学历教育收费。
7.有关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资格。
(三)年检结果为“不合格”且第二年年检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确定为“不合格”。
(四)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其举办者不得在云南省内再新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计算年限自2025年度年检结果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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