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设置了28个指标,满分1000分,依据信用评价分数将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和E级(差)共5个等级。

根据《暂行办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具有违背党的教育方针、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D级及以上等级。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监管中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A级、B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D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对E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重点检查事项要求,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A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激励性措施:包括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在评先选优中优先考虑等。

CDE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的原则,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包括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做好记录等。

市教委将指导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等工作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公示。在实施的过程中,市、区教育部门将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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