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2025版)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通过网络媒介、论坛讲座、试卷试题及其他公开场合传播错误观点。

2.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和省级课程实施方案,随意调整、增减课程内容,超标超前教学,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严禁学校设置“阴阳课表”。

3.严禁布置超出课程标准要求或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严禁要求学生利用课间完成作业,严禁占用学生体育、艺术、劳动等课程时间对学生进行作业辅导。严禁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不切实际、增加家长负担的社会实践作业,严禁要求学生、家长打印学校布置的作业或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4.严禁违反关于日常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频繁组织考试,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严禁给学生“贴标签”分“快慢班”教学。

5.严禁违反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造成学习时间过长问题;严禁教师提前上课、“拖堂”,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休息和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学校作出学生课间禁止走出教室、校内禁跑、食堂禁声、就餐禁言等不合理规定。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超过21:30,普通高中不超过22:00。严禁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参加晚自习,晚自习的内容主要以复习、预习或自主作业为主。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上晚自习。

6.严禁学校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严禁学校把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严禁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参与校内学科类服务。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课后服务资金;严禁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上课补课;严禁学校教师违规参与校外培训、从事有偿家教。严禁以作业辅导等名义利用双休日、寒暑假时间进行集体补课或变相集体补课。

8.严禁中小学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通过举办培训班(夏令营)或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和个人等变相违规招生;严禁学校擅自发布招生公告或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等方式抢挖生源;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类费用或捐资助学款;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域招生。

9.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严禁组织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高分考生和录取率、升学率、特控率等;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结果等为依据编设重点班、特长班,或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等。

10.严禁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教师对学生言语讽刺、劝退、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严禁使用带有侮辱性、嘲讽性的言语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

11.严禁组织开展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各类督查检查、考核评比创建、宣传教育等活动;严禁组织承办或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清单之外的社会竞赛活动。

12.严禁学校背离立德树人要求,在学校管理中制定有违常理认知、违背公序良俗、没有相关依据的校规校纪条款,出现不平等对待学生、伤害学生和家长感情等管理行为。

13.严禁学校漠视、纵容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严禁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住校生夜不归宿。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放任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严禁控辍保学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14.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风险排查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机制不健全,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

15.严禁学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学校食堂运行、食品卫生安全等疏于监管,出现让学生食用腐败变质或者卫生健康安全不达标食物,引发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问题。

16.严禁违规选用教材、征订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严禁将寒暑假作业完成情况与新学期学籍能否注册等相挂钩。

17.严禁违反校服选购的有关规定,强制购买校服,利用购买校服牟利、侵害群众利益。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购买校服。

18.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补助、资助资金等。

19.严禁学校和教师通过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发布学生成绩排名、在校表现及广告、求助、募捐等信息;严禁学校通过家委会、校友会等组织违规违纪活动。严禁向家长摊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下载 APP、关注公众号、使用小程序以及各类“点赞”“打卡”“评比”等指令性任务。

20.严禁利用或委托家长委员会代收各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费用,家长委员会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得交学校或教师个人保管。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进行强制捐赠或摊派教学用品或设施设备,以及违规采购物品。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征订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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